交汇点讯 5月30日,扬州市制定的《扬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》开始向公众征询意见,作为该市制定的第一部农贸市场管理地方法规,其对农贸市场周边的实体经营业态首次进行了相关规定。
这部地方法规适用于扬州市中心城区及各县(市)城区农贸市场的建设、开办、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。其中规定,农贸市场具有较强的公益性服务功能,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“标准化、清洁化、超市化、综合化”的要求制定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标准。同时,鼓励国有、集体资本参与农贸市场新建、改造,对产权私有化的农贸市场,通过参股控股、产权收购、托管运营等方式,强化农贸市场承担的保供、稳价、安全、环保等公益性服务功能。
针对现实管理中,农贸市场普遍存在因“场外经营”等造成管理秩序混乱的情况,此次《条例》拟规定:农贸市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经销农产品、农副产品的临时摊点;农贸市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新设以住宅为经营场所从事农产品、农副产品经营的店铺。同时为实现惠农宗旨,农贸市场也应当设置适当的经营区域,用于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、农副产品,并免收摊位租赁费。
今后农贸市场将严格实行合同管理。《条例》拟规定,农贸市场开办者与经营管理者应当签订合同,并对经营管理者退出情形进行约定。开办者不得和有严重失信记录的企业签订合同。在合同履行期间,经营管理者不能全面履行职责的,开办者应当依据合同对其进行处理。同时,鼓励农贸市场商铺业主和经营管理者签订合同,将摊位、店铺的招商、招租统一交由经营管理者进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