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前,《泉州市中心市区集贸市场常态化管理规则》(以下简称《规则》)出台,对中心市区集贸市场的食品安全、环境卫生、安全管理、经营者义务等均作出详细规定。
□本报记者 郑意凡
农民自产自销产品要划定专区
《规则》要求,集贸市场开办者对进入市场经营的食品(含食用农产品,下同)质量安全负有管理责任,应落实五项制度,包括:建立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,建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,配备专职管理人员;建立入场查验制度,审查入场经营者资质并建档、签订质量安全协议,对农民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,应划定专门区域并明示,记录经营者信息;建立日常检查制度,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环境、条件和行为进行检查,并建档,监督其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和索票索证等经营义务;建立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制度,在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栏,对抽检结果进行公示;建立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。
市场内不得设立餐饮摊点
市场内实行商品划行归市,按照农产品大类、保鲜和卫生要求进行分区,同类型商品在同一交易区内经营,其中,冷冻农产品和非冷冻农产品要分区,生鲜和熟食要分区,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要分区。市场内不得设立餐饮服务摊点。
活禽宰杀要实行“三分离”。即要设置单独的进出口通道,不从市场内部出入;活禽宰杀、展示、销售区域要单独设置,不与市场其他摊区并设,宰杀区与展示区必须隔离并同售卖区分离;设置过滤池、消毒池,下水道排污系统分离,不与市场内排污沟混流。
对各类经营设施每周进行一次灭蚊、灭蝇、灭菌等防疫消毒,对活禽存放、销售区域实施每日清空粪便、清洗消杀粪池;配备病死畜禽集中弃置设施,做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,并建立落实记录制度。